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2399、3264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9月22日、10月26日現場查封及執行時,債權人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經檢視發現建物有內梯可通往大樓地下室,該地下室另有可通往大樓公用梯之門,該扇門目前已封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地下室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㈢3264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指稱32646建號建物為32399建號建物前後之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11月13日函覆稱:32646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