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12年10月17日債權人導往執行,在場人廖0枝提出租賃契約,稱與債務人林欣盈承租,租期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6年10月1日止,屋內有三房一浴室一廚房一客廳其中主臥室天花板及一間房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承租人稱承租期間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13年8月2日承租人廖0枝向本院表示願於拍定後自行搬遷並點交房屋給拍定人,故本件拍賣條件改為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款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