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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家人同住。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不會漏水,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情形,但有地層下陷、牆壁龜裂、地面塌陷等情況,1樓廚房牆面傾斜,部分地面有裂痕、傾斜。另據鑑價報告稱1樓客廳及廚房有地基下陷之問題、2樓梁柱有龜裂之問題。另地政人員稱1、2、3樓均有增建(已編為657臨時建號併同拍賣)。
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有占有國有地之情形,並經管理機關通知應於公告期限內自行移除佔用物,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止。另據地政人員112年11月1日測量增建建物結果,建物之一樓仍有部分佔有國有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建物657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249地號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