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家人同住。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不會漏水,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情形,但有地層下陷、牆壁龜裂、地面塌陷等情況,1樓廚房牆面傾斜,部分地面有裂痕、傾斜。另據鑑價報告稱1樓客廳及廚房有地基下陷之問題、2樓梁柱有龜裂之問題。另地政人員稱1、2、3樓均有增建(已編為657臨時建號併同拍賣)。
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有占有國有地之情形,並經管理機關通知應於公告期限內自行移除佔用物,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止。另據地政人員112年11月1日測量增建建物結果,建物之一樓仍有部分佔有國有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建物657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249地號土地,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