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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87建號建物債權人表示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放置有床墊、衣櫃、沙發、桌椅等傢俱,債權人偶爾過來巡視管理,部分牆壁有壁癌、油漆剝落、漏水等情形。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1日新北消指字第1120343148號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1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3月1日會輻字第112000276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2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342719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2年2月22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4月1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51649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又拍賣之244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2年10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59143號函所示,2444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法定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惟應買人仍應自負可能被拆除之風險。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