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2年5月18日、7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社區總幹事稱52建號登記屋主為債務人,但另有第三人何○怡居住等語。第三人何○怡稱伊是基於買賣契約有權占有建物,於108年底入住,並於111年5月9日完成預告登記,另稱52建號有夾層(樓中樓),先前有嚴重漏水,經粉刷過,仍有痕跡等語。112年10月19日經地政人員測量有夾層增建(即6610建號),該夾層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須從主建物內部樓梯出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11月21日函復,6610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6610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建物有無配賦停車位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