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件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拍賣標的148-25地號土地其上為五楊創新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拍賣標的145-22地號、145-58地號、148-24地號土地為園區內之道路,供人車通行用。7144建號建物為4層樓廠房,目前一樓堆置雜物,2樓以上為閒置空間,有電沒有水,電梯無法使用。建物目前為第三人林裕翔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押金12,000元,另需給付公共區域電費。據承租人稱本標的有附停車位(地下一樓:30、79、102號汽車停車位;79、80號機車停車格),車位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需繳納管理費每月6,100元,並有積欠管理費之情形。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且由承租人租賃使用中,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拍賣標的7144建號建物坐落於148-26地號土地,另本件拍賣標的145-58地號、148-24地號、148-25地號、148-26地號土地均為7144建號建物之基地;本件拍賣標的7144建號建物所登記主要用途為作業廠房及附屬辦公室,且位於五楊創新科技園區,有何使用上限制投標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45-22地號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該處函覆稱拍賣標的145-22地號土地為領有(83)桃縣工建使字第工597號使用執照之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
三、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暨證明核發系統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案乙種工業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1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35,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