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112年6月13日、10月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官朝永律師即債務人蔡文和之遺產管理人在場稱現有第三人蔡金堂居住於此,部分出租第三人林○紅等語。依官朝永律師112年10月20日向本院陳報之租賃契約,出租標的為雅房1間,租賃期間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2059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