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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85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舅舅在場,其稱標的由其自住,屋內有部分壁癌,但無漏水之情事,另有一門可連通梯廳通行,並有地下2樓車位(編號:584號)。另依地政人員指界稱:845地號土地為觀海街25號庚棟等停車場前方馬路對面之山坡地至山下社區大門警衛亭範圍之土地。本件拍賣標的係第三人占有,且部分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查封當日在場之第三人債務人舅舅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另對於是否為海沙屋、輻射屋等情不清楚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