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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85萬元(台中商銀);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中租迪和),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4446建號建物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5地號土地為觀海街1號前方社區道路包夾之道路用地。另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現有人占有使用,據社區管理中心標的,勘估標的所有權人有一分管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丁區B2層,編號584;該戶尚積欠113年2月至115年1月計24個月之管理費等語。復依基隆市第二分局查訪函檢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據在場第三人焦○堂稱係由第三人使用,自104年1月15日占有至今,占有權源為使用借貸,並未簽定書面契約,且屋內並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因本件拍賣標的為他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61828號函略載本建物尚無違章建築核定拆除記錄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2月11日基消調貳第1150101129號函略載:本建物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等語;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2月27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502315460號函略載:本分局查無相關資料可證本標的曾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