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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80萬元(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96萬元(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21查封時,本件標的位於幸福華城F棟,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在場、但仍有水電,應為有人居住之狀態。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112年9月5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20312486號函略載:經查警政系統及現地訪查並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且依檢附之員警查訪記錄所載標的現實際使用者為債務人及父母共同住居標的址內。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鑑價報告略載:本標的初步調查尚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但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應自行詳盡調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等語。另依基隆市消防局112年8月30日基消調壹字第1120105144號函略載:查詢本市「暖暖區碇內街478號6樓」建築物有無火災受損情事一案,經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等語。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