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建物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9年5月1日),債務人之員工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公司自行使用等情,另據債權人113年2月1日具狀陳報甲標建物一至四樓由第三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20年9月30日止;六樓由第三人翊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20年4月30日止;八樓由第三人信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有卷附相關公證書及租賃契約影本可稽。上開各承租人係於109年5月1日電子查封後始為占有,且與債務人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甲標拍定後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之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