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9月1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3地號為社區內空地、452地號為社區道路用地,47建號建物只有1樓有增建。
二、據債務人表示47建號建物目前出租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31年12月19日止,1樓後方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僅做放置雜物使用,4樓前方屋內天花板有壁癌,無輻射、海砂屋或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零肆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萬玖仟元。
四、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21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