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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78、1571建號2、3樓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112年6月16日、112年7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有增建(即1571建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第三人楊○憲在場稱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建物1樓,無租約,已租了20多年等語;第三人黃○貞在場表示伊有承租2樓,3樓目前為房東自己使用,無出租等語。依第三人黃○貞112年6月16日向本院陳報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9千元,惟此部分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予續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應點交。依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2年6月9日函,除債權人張秀貞有坐落基地(橋北段一小段625之3、625之4地號),其餘債務人皆無基地所有權等語。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使用基地之權源不明。另據債權人於112年9月14日陳報,建物其他共有人屬無權占用625之3、625之4地號土地等語。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一併注意。
(四)依臺北市政府都發局112年8月30日函復,1571建號為違章建築:1.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2段214巷9號1樓夾層: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2.地點: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2段214巷9號1樓後、2樓後、3樓: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一般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五)1571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278、157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278、1571建物之基地(即625之3、625之4地號)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