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黎世麒在場表示目前由債務人出租其表弟謝明原使用,民國111年10月開始出租,租期2年,租金新臺幣11,000元,室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地下停車位查封時由債務人及表弟謝明原輪流使用。另經債權人陳報債務人黎世麒與承租人謝明原間就本件建物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租金11,000元。惟前開租賃關係已經法院以除租命令除去,如未經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建物部分則點交;如前開除租命令經法院廢棄,建物部分則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37,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非屬列管輻射屋;並無在凶宅網等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參萬陸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