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附表編號1、2建物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5月6日假扣押查封標別1不動產時,債務人女兒林O伶在場表示其為債務人葉美妗與之居住。110年8月17日測量增建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子買的現況就這這樣,不清楚增建情形,經地政人員稱屋內大門外置放鞋櫃之空間為增建,1樓屋後廚房為增建,1至4樓樓梯間、2樓樓梯間旁儲藏室、3樓整層及4樓洗衣間均為增建,1樓庭院旁邊之停車空間亦屬增建,2樓前方花台亦屬增建部分。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表示1、2樓前後暨圍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1樓前、右側遮雨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頂(即第4層屋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二、本件於112年6月27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為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增建部分於當初購買房屋時已存在,債務人未再擴建增建物。
三、6398建號建物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列管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6398建號建物依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部分占用鄰地751地號0.73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經函查土地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回復並未訂有租約,係屬無權占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113年6月21日台財產北管字第11385052170號函經債務人向新北市新店事務所申請鑑界,經該所113年6月13日鑑界結果,該建物已無涉占用751地號國有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未有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尚無申請辦理921、331地震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另截至112年5月26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申請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4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0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中央段746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