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2年4月18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導往執行,105號建物經債務人代理人陳OO在場表示查封前房屋係出租於潤億公司(但承租人不給租金),查封後有看到有人在營業,但不清楚現場為何公司人員,但今日到現場無人在場,入屋內後桌上有受文者「禾綸國際屬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信件。屋內內部有中間夾層,設有內梯(鐵製)上到夾層,請地政人員測量後將成果圖送交法院。106號建物,地政人員稱非管理室,而係位於管理室後方公共設施(會議室)中沙發位置,應是與其他建號混同建成,目測無增建。另於112年8月8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執行,債務人之受託人陳OO在現場稱其未受委任、僅代為開門,房屋有1個汽車平面車位編號66、1個機車平面車位編號112,詢問社區總幹事,上開車位,目前無人使用,原登記潤億公司使用。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時據債務人代理人稱由第三人潤億公司承租占有,嗣債務人蔡小姐於113年3月22日(法院收文)具狀陳報其與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111年度起沒有租約。本建物據債務人陳報現時已與潤億公司無租約,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二、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拍賣標的(144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係違建,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十、本件分甲、乙、丙、丁等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