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淑芳在場稱:本件房屋有停車位(位於B1,為平面車位,汽車與機車車位各1,編號均為136),並無地震受創、輻射屋、水災或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目前該屋租給順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臆公司),租賃契約、租期、租金均與順臆公司於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19號假扣押事件中提出者相同,有法院查封筆錄在卷可稽。查順臆公司於112年8月8日向該事件陳報租賃契約及其公證書,內容略以:「順臆公司向陳淑芳承租新北市蘆洲區永康街75號2樓房屋(即本件拍賣標的),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20日起至127年1月19日止計15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5,000元整。」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3月5日函覆法院稱:勘估時本件房屋之屋齡為25‧17年,本件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稽。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捌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參萬柒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