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筆錄:
經敲門按鈴無人回應,命鎖匠開鎖。經詢問現使用人即承租人,標的房屋現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表示是向胡小姐承租使用,最近接到通知要搬走,不認識屋主,原租約到年底,租金買月一萬多元。並表示從去年開始住,居住期間無漏水、壁癌、裂痕、火災,有地下停車場,沒有租用停車位,不知標的房屋有無固定車位。
承租人陳報狀,租約自111年3月1日至116年3月1日。因法院係於111年8月16日查封,租約係訂立於法院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分1至4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