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郭振源稱,系爭房屋由其自住,並無出租他人。另地下一樓有一編號18號之汽車停車位。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結果亦同。
二、因系爭房屋由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點交;然停車位部分,因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未記載該編號之停車位,且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2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