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提出之經公證之住宅租賃契約記載,本件房地由債務人之妻張瑜鳳出租予第三人林延璋,租期自108年2月15日起至118年2月14日止。本院至現場執行時,管理員表示目前由債務人居住。然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債務人表示其未實際占用本件房地,僅在209號11樓有1個房間供其回台時居住,1年僅在台灣幾個禮拜等語。張瑜鳳及林延璋亦表示本件房地已出租予林延璋,目前由林延璋居住、實際占用等語。本院依現有資料認定第三人林延璋於查封前依租賃契約占有本件房地,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二、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於執行過程,沒有發現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