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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413建號有二層,據債務人陳報目前係與家屬居住使用,第一層為客廳、廚房及浴室,第二層有二間臥室,一樓客廳堆滿雜物,大門上方有長期漏水情形,二樓有一房間牆角有裂縫,房間上方有一處漏水發黴;據謄本所載本件413建號房屋總面積80.3平方公尺,其中80.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本件房屋分別坐落基地138-4、152、152-13地號土地,其中138-4地號所有權人為臺北市,管理者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本件房屋係屬無權占有,債權人已繳納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補償金(根據承擔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同意書之記載,使用138-4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8平方公尺,拍定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與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理無權占用之補償金問題)。152地號及152-1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國防部軍備局。因本件僅拍賣建物,138-4、152、152-13地號土地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除138-4地號土地為無權占用有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外,建物占用152、152-13地號土地之法律上權源不明,其占有3筆土地之使用關係均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2、因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示列管為整棟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問在場人,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等情事;又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無火災受創及任何刑案紀錄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債務人表示曾聽鄰居講前一手屋主於屋內因皮膚病身故,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依本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9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應予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故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對執行標的均有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經查詢110受理報案系統無任何刑案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鑑價報告已載明非列管之海砂屋及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