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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32萬元(瑞芳地區農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萬元(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東豐國際有限公司),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家,其稱債務人亦住居於此,屋內有水有電、家具齊全,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另依在場人稱前陽台、兩個房間有滲漏情形,現場牆面及天花板無明顯水痕但有壁癌。另頂樓鐵皮建物,由在場人持鑰匙開門,並稱頂樓有水、有電,亦有滲漏情形,該牆面有壁癌,且屋內置放雜物。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鑑定報告略載:「本案屬原能會網站所示已經發現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之71年至73年間建造建物。本案外觀研判未有氯離子過高(俗稱海沙屋)所造成之明顯混凝土剝落情況,但樓間壁面斑駁,另無明顯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但確實是否有此等情況,尚須請技師做檢測。本案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尚無相關資訊得知」等語云云。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2年10月16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64549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本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建物內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云云。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內暫編105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0月1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58066號函檢附之未登記建物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略載:本件新北市瑞芳區????魚坑路瑞興新邨12巷18號4樓樓頂加1層(第5層)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以拍照建檔列管處理等語。
六、本標暫編1051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段瑞芳區????魚坑段????魚坑小段267-15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七、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