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1月21日查封筆錄,拍賣標的建物一到四樓均隔成套房,目前二到四樓無人居住使用,每間套房都另有獨立的門,建物二樓至頂樓須由側邊的門進出,一樓有獨立入口,一樓與二樓以上互不相通。樓梯間牆壁有油漆裂痕,請應買人注意。經檢視無增建,僅係屋突部分改建為套房,第二、三樓原陽台變更為房間一部分,總面積不變。一樓懸掛有第三人錦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揚公司)之招牌,錦揚公司稱其為建物一樓之承租人,租金為每月壹萬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雖該租賃契約書所載租期至112年4月28日,惟錦揚公司亦提出該租金債權受法院扣押並移轉之執行命令影本,並提出自租期屆至後至陳報時仍然有按執行命令清償租金之證明,形式足認錦揚公司為不定期租賃契約承租人,故本件拍定後就建物一樓不點交,其餘樓層點交。
二、拍賣標的478-25地號土地為221巷巷道,供人車通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4,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