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2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鎖匠開鎖入內,檢視內部情形為:「查封之859地號除坐落本件查封之建物外,其餘面積為空地,另551建號建物門口有懸掛YAMAHA招牌,但無營業,門口放置告示牌稱機車行已遷至中正路,有郵件未收,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但仍留有修車工具、辦公桌、家俱、雜物等等,建物二樓後方及三樓前雨遮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二、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建物部分牆面有滲漏水、壁癌情形」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於點交程序終結前,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並提出證明文件,本件仍得改定為全部不點交,並應由拍定人另行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五、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1,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71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