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7957建號拍定後點交。902地號、90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02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花園及庭院空地,904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後方建物占用,部分為新民街162巷巷道占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1月5日函復稱902及904地號土地係78使字第1251號使用執照(77建字第75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上開占用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3年4月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自住,無出租,屋內無漏水,有大量生活雜物;依社區保全稱此戶無車位,車位屬公共設施,依社區規則分配車位;已欠繳管理費10個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第2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