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1340建號建物點交: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現況,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2,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