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749建號建物據債務人提出借名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到院主張該屋原始出資購買人為殷張麗卿,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且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附有昇降機械式停車位上層一個,位於地下一層,編號為19號;112年3月11日債務人陳報該建號現出租予第三人劉德洧居住使用,租期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6年9月24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113年3月18日經管委會陳報停車位編號確實為19號,並由非社區住戶使用,因租約尚未屆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