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2.11.21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有出租,據租客稱,房屋有增建,月租金24000元,租期至113年4月底,無影響交易之事由。增建部分經會測如暫編5811建號所示。
二、2500建號、暫編5811建號於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97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95,1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地政機關稱,所謂「建物層次一層夾層67.48平方公尺」係屬區分建物之共有部分,即2538建號之夾層。
六、鑑價報告及債權人稱,本建物有一停車位等語。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七、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