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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又據債務人陳述標的物為海砂屋及嚴重漏水,二、三年修繕一次,有壁癌等語;復據債權人查報稱牆壁及天花板略有壁癌及滲水,債務人表示標的為海砂屋等語,供應買人參考,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建物所坐落之基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元。
四、第18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得行使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