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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120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延仁稱出租予第三人,惟並未提出租賃契約,但法院現場履勘所見現況屋內堆置雜物垃圾,顯無人占有使用,詢問管理員亦稱一年多無人居住,管理費欠繳13個月。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2120建號建物經檢視無增建,牆面無漏水痕跡但牆面油漆剝落。另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623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9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47932號函覆,查110報案系統未有相關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446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8月18日會輻字第1120012532號函覆,無輻射偵測紀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壹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參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