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視情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承租人之員工呂小姐在場稱:目前該屋由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中,並出示經公證之租約影本為證(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院民工孟字第10023號公證書影本附卷可稽),其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20日至127年1月19日共計15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押租金10,000元。本件建物有平面停車位,呂小姐稱車位亦在承租範圍,位於B3之245、246、247號,惟租約並未將車位列入,執行人員告知應陳報車位之租約到院。此外,本件建物無地震受創、輻射屋、水災或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情。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終止(但尚未確定),倘前開終止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遭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執行命令經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10月16日函覆法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之屋齡為9‧33年,建築完成日期為103年6月18日。另本件建物不在台灣凶宅網之訊息內,且因非建造於71至73年間,故無查詢是否為輻射屋之必要,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萬肆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