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履勘時,屋內未見壁癌、漏水情形,屋內有冰箱、電視、冷氣、洗衣機、床鋼架但被褥甚厚、無水、無電,久無人居住,且天花板壁紙脫落。債權人代理人稱無車位。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民國112年12月12日楊警分刑字第1120051345號函,本件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