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債務人公司員工周宗毅開廠房大門內入,一樓:廠房內有堆置瓶子用紙箱裝,放置廠區內,另有放置機台數座,橘色塑膠盒放置鳳梨酵素。走出廠區外,周宗毅標示堆放報廢的成品一堆。二樓:為製造成品廠區,放置機台,未賣出酵素、空瓶、雜物。三樓:放置雜物、貨品、機台。四樓:放置雜物、裝潢未完工。4790-1為二層建物,有增建,一樓堆放雜物、機器、烤箱:二樓為辦公室,放置辦公桌椅、雜物。
二、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上開一記載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三、債務人陳稱:上開拍賣廠房,已於查封前即112年2月10日出租於第三人劉智銘,租賃期間至115年2月9日,每月租金50萬元。惟該租約已於113年8月31日經本院除去租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93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本院職權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