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7-80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林地,部分作為「春福心豐」社區之道路使用;617-802地號土地則全部作為「春福心豐」社區之道路使用。617-832地號土地則為附表所示建物之坐落基地。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由其自住使用,頂樓之突出物前後均有以採光罩圍起。嗣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勘測,測得建物之增建有一樓後方之外推部分、屋頂突出物前方之外推部分,及樓梯旁增設之採光罩、窗戶等,前述增建部分測量之結果暫編為1555建號(即建物附表編號2建物)。拍定後編號1、2土地不點交,編號3土地、編號1、2建物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9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經本院函詢新竹市政府,其回函稱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條例第53條所稱之集居地區,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附表建物編號2所示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