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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3-8地號土地為598建號建物坐落基地,523-16地號土地作社區內、外道路使用(該道路有經過社區大門、鐵門)。建物所在社區無管理室,查封期日透過社區大門對講機聯繫598建號建物現住人無人回應,無法進入建物確認現況。嗣執行人員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訪查,其回函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張奕琁、張詠旭及其父與其父女友共同居住使用,無火災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又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並無增建。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住宅,社區道路用地(523-16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有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