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由伊與家人及母親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為1標變賣,變賣價格新臺幣2,400萬元。
(二)本分署110年4月30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表示,本件建物無人居住,原承租戶於109年8、9月已搬走。又依110年10月26日執行筆錄記載,1149建號1樓有夾層增建(即49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單獨樓梯通往夾層,該夾層有獨立出入口,1樓格局分為前後2半部,前半部有冷氣、電腦主機、椅子等家電家具,後半部有冰箱1台,可通往後門;2樓(即1樓夾層增建)格局分為前後2半部,前半部似為辦公使用,後半部有房間、後陽台及廁所,皆有雜物;地下室有櫃子、床墊、椅子及電風扇等雜物,牆上有冷氣,屋內無嚴重漏水情形。另依義務人112年1月10日電話陳述表示,本件標的前委由代理人出租,租賃期間尚需詢問代理人,惟義務人迄今均未提供租約,審酌本件建物查封時社區總幹事表示已無人居住,本分署112年12月6日至現場時該房屋亦已斷水斷電,本件建物准予買受後依現況點交。
(三)49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1月10日函復表示,該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拍照建檔列管。茲因該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買人不得持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負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依當今皇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29日陳報狀所載,義務人所有房屋有一停車位,位於該社區B2-32號,本分署於111年3月4日至現場勘測,該車位為坡道機械車位,管委會主委稱該車位無出租,另社區總幹事稱停車位登記表記載為張○紅,為前所有權人。停車位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依本分署111年7月14日執行筆錄所載,執行標的物之電錶已被拆除,另1樓夾層增建部分尚查無獨立電錶及水錶。
(六)依新北市政府111年5月3日函復表示,438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另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11年4月29日函復表示,438地號土地位於該所公開之土壤液化潛勢圖低潛勢範圍;又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5月3日函復表示,該局105年1月1日至111年5月1日未曾受理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1年5月10日函復表示,107年後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據當今皇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8日陳報狀所載,義務人尚積欠管理費13萬4,860元,請應買人注意。另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
(八)當今皇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於113年5月間向本分署表示,本件建物後續須配合施作污水下水道工程,請應買人注意。另本分署113年5月31日至現場履勘,本件不動產仍斷水斷電,1樓後門處有磁磚剝落,地下室天花板部分牆壁有裂痕。
(九)建物內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義務人曾電話表示屋內動產及文件非其所有,故本件拍定後,本分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十)准予買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買受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