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甲標建物於107年7月17日電子查封,據第三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目前房屋由該公司承租,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租賃在96在10月18日抵押權設定之後),並提出租賃契約、付款紀錄、統一發票等件之影本附卷為證。復由法院於108年1月10日現場履勘時,經檢視建物大門外有「京霖科技」字樣,屋內確做公司經營使用,大樓一樓樓層介紹亦掛有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行循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異議,並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