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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後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112年11月2日赴現場調查現況結果亦同,故本院執行人員於113年6月4日由兩名轄區員警偕同鎖匠再赴現場,因仍無人應門,乃依強制執行法第77-1條規定開鎖入內查看房屋現況,系爭房屋大門張貼「管理費催繳通知單」,期間自109年11月起至今,另有自來水停水通知單,戶名為漢宗建設(股)有限公司。
二、經環視房屋四周,水電已停用,除一台小型冰箱外,無其他大型家電,抽屜內有一看診日為107年4月2日第三人曾鳳美之藥袋,再查看信箱內之信件,似久未領取,信件之收件人有債務人張標正以及漢宗建設(股)有限公司。
三、系爭房屋之履勘結果雖無人在場,似為空屋,然現場遺有其他第三人之信件資料,無從判斷除債務人外,是否有其他第三人占有使用房屋。如確實為空屋,則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相關證據資料證明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盡速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四、另系爭房屋目視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五、另就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房屋內之動產並非拍賣標的,惟仍可能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於不動產拍定後,倘仍有遺留物在內,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後陳報法院、再限期命債務人取回、不取回後須鑑價、詢價、拍賣等,較曠日廢時,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又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2年3月1日北中地登字第28820號,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12年2月24日財北國稅中正服字第1120251458A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112年3月1日登記」。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