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拍賣標的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陳政偉、張樹人陳稱,建物隔成七間分租,一樓及四樓目前已無人居住,三樓c-1目前由林育聖承租,租約自103年4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目前為不定期限租賃;三樓c-2目前由張樹人承租,租期自106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二樓b-1由陳政偉承租,租期自101年、102年起至104年、105年、106年止,租約已過期,目前為不定期限租賃;二樓b-2由黃頎順承租,租約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目前為不定期限租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8月10日北院隆105司執火字第119345號執行命令依法除去,拍定後應予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另本分署於107年11月21日現場調查時,據義務人妹妹稱承租人陳政偉及黃頎順已搬遷;於107年12月15日現場調查時,據義務人之妹妹稱剩餘出租之2間房間租戶已請其搬遷,沒有要出租,目前承租人在找新的房屋,找到就會搬遷。
地下室(即建號677)共同使用部分,據107年12月25日本分署現場調查筆錄記載,義務人之妹妹指稱有使用5號及6號汽車車位及6號車位旁之兩邊機車車位,惟有無分管契約不明,義務人是否具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