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00萬元。
二、民國113年1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執行標的位於二樓,一樓鐵門深鎖無法進入,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無水無電,室內鋁窗多已拆除,物品擺設凌亂,部分牆壁及廁所天花板有壁癌、油漆脫落等情形,廁所門部分有腐朽脫落之情形,客廳遺留有疑似藏傳佛教之佛具用品,目前使用情形疑似無人居住使用。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執行標的據鄰居表示已多年無人居住;另經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