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定後點交。
㈠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
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出租予張○○。
㈢債務人於113年4月23日具狀陳報使用情形:出租予張○○,租期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7,000元。(未提出租約)
㈣惟上開租約係成立於本件標的查封日(即113年2月21日)後,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1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依序拍賣。㈠如甲標拍定價款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乙標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於核算後,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㈡若甲標拍定價款不足清償前述債權時,則就乙標為拍賣。㈢於拍定後,尚須相當時間核算有無超額拍賣、應否撤銷拍定,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