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法代楊先生在場表示目前為空屋,有機械停車位9個,另履勘現場時據債務人法代楊先生表示建物是與地主合建,目前尚未售出,機械車位未保養,5、6樓為樓中樓型式,地下室電梯出口處有積水。惟本件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屬債務人所有,其使用權源不明且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日後有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除之可能,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建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及自行與基地所有權人協議地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停車位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72,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本件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倘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或其他優先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本件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六、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