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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據在場之人稱為債務人之父,目前由其居住使用,有汽車停車位(編號B2-60),無增建,另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之母在場表示由其居住使用,有機械停車位,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如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自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