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789地號、780地號、781地號係3004建號、3558建號建物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3004建號、3558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勘測時,債務人陳水泉在場稱房屋為實質債務人葉俊德使用;第三人華O燦為民生街24號屋主,稱24號房屋門口(共用壁)經鑑界結果有占用到780地號部分土地,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經進入3004建號建物內檢視,整棟皆有違建,1、2樓增建部分為房屋後半段,3樓係整層增建。1樓部分放置油鍋、冰凍櫃、冰櫃等物品。2樓有隔2個房間,房間外皆擺放雜物,有個人物品(如衣褲),通往3樓樓梯旁的牆壁油漆剝落嚴重。3樓放置大量冰櫃、冷凍櫃,且電風扇持續開啟,有個洞口直接通往1樓,係做升降梯使用,與2樓內部相通,有內部樓梯,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55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3月4日函覆稱3558建號建物係(1)位於屋頂(第2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2)位於屋頂(第2層)及其他(法定空地)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零壹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