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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36萬元之抵押權與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與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二抵)3、以上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4、另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向本院具狀陳明,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員警至現場履勘系爭1018建號建物。現場由第三人蔡學文開門入內,屋內由其住居使用,屋內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屋況不好壁紙多有發霉,牆壁及天花板有璧癌及嚴重漏水情狀。系爭建物無停車位。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屋前客廳有增建。
(三)本件僅拍賣建物部分,系爭1018建號建物占用基隆市中正區長潭段648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系爭建物與648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依民國113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42年5個月,建物外觀與內部保養情況欠佳。」等語。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六)本件執行標的雖經本院職權函詢相關警察消防等機關,而尚未查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等情事,然事實上是否確有上開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買前務必自行再行勘實確認,倘接受本公告揭露之內容及相關風險而仍為投標拍定,日後即不得再以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主張撤銷拍定,請應賣人於投標前務必注意。
(七)本件僅拍賣1018號建物,該建物占用地(即基隆市中正區長潭段64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1018號建物與648地號土地間,有地上權、典權或土地租賃等法律關係存在時),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八)系爭101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795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投標前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九)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