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債務人家屬占有使用,該占有人應視為債務人之佔有輔助人,拍定後1791建號依法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上開執行筆錄所示,屋況無明顯漏水、火災痕跡等情事,惟有無因地震後受創、房屋傾斜等情事則不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始得辦理過戶,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