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履勘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係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僅遺有一台廢棄冰箱。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無分管車位。」。鑑價人員稱本件夾層有增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測量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夾層後側部分為增建」。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3年2月27日回覆經派員查訪,據同層住戶表示其不清楚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該址很久沒人住等語;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2月1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2月26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271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846建號及271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5,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