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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假扣押查封程序及測量程序均未會晤債務人,屋內地板布滿債務人信件,客廳天花板、房間有部分牆壁剝落,推定應是由債務人居住於此,拍定後點交,惟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已盡力調查,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且如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拍定人對法院點交與否之決定有異議,須經由法院裁定及異議程序確認是否點交,此異議程序恐耗費相當時日,且若經異議程序確定不點交本件標的,買受人亦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二、另依函查結果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7186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佔據防火巷及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