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經債權人會警查報,現由債務人李佳臻父親之胞兄居住,關係人李惟任之使用借貸關係經法院除去(惟尚未確定),倘前開除去使用借貸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借貸命令有人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時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