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7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無增建之構造。嗣法院於113年1月22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按鈴無人回應,仰觀建物陽台及窗戶處有加裝鐵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