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如使用情形所載
使用情形
109年債權人導往現場查封時,編號1建物承租人為李0芳,租期為109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8000元。
編號2建物承租人為許0佑,租期為109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
編號3建物承租人為李0瑩,租期為109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
編號4建物承租人為邱0君,租期為109年4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
編號5建物承租人為吳0維,租期為109年4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
編號6建物承租人為吳0勝,租期為109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3000元。
編號7建物承租人為黃0悻,租期為109年4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
本院另於112年6月13日進行現場履勘,編號6房屋於111年時為議員山田摩衣總部,議員選上後即搬離此處,僅債務人管理人進出。其餘標的均為電子鎖,無從開鎖入內,總幹事稱皆無配屬車位。本院於112年9月7日再度前往現場履勘,債權人表示無鎖匠能開啟電子鎖,標號6的建物已改由立委張宏陸辦公室使用,除編號4及編號5有人應門但不願意透露個資外,其餘不動產均無人回應。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查明注意,並請詳細閱讀附註,本次拍賣標的與一般社區大樓並不相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0元。
四、本件編號1至7之建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未有使用執照,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22-40地號,因非屬債務人所有,無從併同執行,故不在拍賣範圍內,若之後有衍生其他法律爭議,如拆屋還地等爭議,非本處所得處理,亦非請求撤銷拍賣之理由,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經本院詢問管理委員會,至112年8月底,共計欠款新臺幣659536元。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即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三崁322-14地號抵押權人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合併執行拍賣,將就土地部分有價金優先受償權,且放棄拍賣無實益之異議權。
七、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此有民法物權編8之5條規定可查。故本件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無專有部分者,應有優先承買權。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九、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